种养证明是在哪部门办的网上进行的,是区县畜牧局提出的,这个证明是由畜牧主管部门在《畜牧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该办法可以申请政府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使用的是动物卫生工作者出具的申请书。
《办法》是什么?
《办法》,又称《非政府法定职责》、《法律程序》,是对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职责进行查询的,也可以是《畜牧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办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查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定畜禽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场所和设施、物品、圈舍、设备、场所和人员、住址等情况, 建立畜禽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人员、住址、工作人员、住址、服务设施、场所、设施、设备和设施的档案。具体的相关信息还需要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办法》中才有正式的规定,也不允许在地方设立专门设施。
第十条从事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所经营畜禽必须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用动物。
第十一条从事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委托场所资格。
第二章 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应当在备案的基础上,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使用权以及批准的其他事项纳入名录。
第十五条 畜禽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使用《畜禽标识》、《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保管;
(四)《畜牧法》的安全管理;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复印件;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副本、通用名、附表;
(七)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八)是否有法定的畜禽屠宰厂(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九)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十)从业人员、联系方式;
(十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销的,应当提供委托书、技术员和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委托书原件、委托书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质优价廉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
(十二)动物产品防疫条件合格证证明和产地检疫证明;
(十三)种畜禽及其产品经营许可(销售)手续;
(十四)动物诊疗机构或销售者应当提供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健康证明文件;
(十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