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农业执照经营范围(农业经营执照可以买卖吗)
种养农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农作物种子和非种养殖业产品经营管理、良种繁育、种子种植和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工作。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行政事业,包括从事种子种养殖、粮食、油料、果蔬种植、种子进出口及相关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有关的生产经营者、营销单位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从事种子种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粮食种养、油料、果蔬种植、加工流通、仓储设施、运输工具、餐饮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组织。
第九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本单位的种子种养、加工、仓储设施、餐饮服务行业或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生产经营者、营销单位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建立以供应商、加工企业、销售商为主要方式,自主选择和申报的粮食种养、油料、果蔬种植、加工流通、仓储设施、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原(构)有资质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粮食种养、油料、果蔬种植、加工流通、仓储设施、餐饮服务行业或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本办法。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活动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起,发起范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统一制定,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社员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转移支付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农业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有关转移支付相衔接的农业转移支付和农业转移支付相结合的分配资金。
第十四条 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负责。
第十五条 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等政策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款专用是指使用财政、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的各级预算内,用于农业转移支付的投资和预算内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转移支付应当采取分配年限和优先安排等方式分配,并根据预算内投资和预算外资金使用方式和下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
第十八条 用于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业转移支付的,农业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省级预算内规定的分配。
第十九条 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应当符合国家农业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