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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及实施
1.项目申报。
(1)每个项目县(市、区)将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申报条件、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来源、项目实施主体的审定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
(2)综合项目计划,中央、市、县三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区农业农村部门为所承担项目和所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区应当按照该项目的项目计划先行实施。
(3)由项目申报主体及技术人员负责具体实施项目,以县为单位开展技术集成、设施配套、体系建设、智能化管理、营销宣传等。
(4)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所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组织实施,通过现场查看、发放材料等方式,及时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市、县农业农村局。
(5)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存在的技术基础、项目申报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有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并按国家规定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与以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开展有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向专业技术人员、农业科技示范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省级农业农村局项目申报材料。
农业局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产品种植、养殖和特色农业经营状况,采取审核、排序、推荐、审核和公示等办法,严格把关项目,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承担实施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实地检查,对完成项目的农户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指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资金;
(二)项目建设情况调查报告;
(三)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情况、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建设主体责任、实施主体责任、实施主体责任、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应急措施、考核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