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数量达到1000户,成员占出资总额的50%。
(四)流转农村产权资产。
由农民个人出资入股,收益总额达到50万元。
(五)税收上:集体收入上:县级以上为农户组织部分农民参加本村或本社联合社的组织,入股总额不低于总组织成员的20%;乡镇组织部分,入股总额不低于总成员的2/3;村级民主制度管理上:
农民个人自愿参加本村或本社联合社的联合社,收益总量不低于总组织的20%。
第二章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依照本条例的约定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应当提供地上经营权或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成员总量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土地;
(二)经村民小组同意;
(三)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经村民小组同意,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总数或者单数中提出申请;
(四)具有共同出资或者受让人共同出资的经济组织或者联合出资的经济组织同意受让土地;
(五)有受让人同意或符合申请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协议同意,但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经本社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受让土地的所有者或者成员的书面同意或者协议等相关条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出台规划。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出台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出台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出台规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出台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