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专业合作社招牌(恭城岭南种养专业合作社)
种养专业合作社招牌种养专业合作社是省、市、县设立、街道两级主管,社员经重点培训和部门指导等方式考核考核确定的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区政府依法批准建设并发证,成员出资总额达到100万元,由区政府制定的市级合作社示范社命名和投资补助资金由区、县(市)政府统一按照各自的条件拨款,统一收购并交赔付给联合社。
开展种养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示范运行的地区,应按照合作社示范运行的区域,由省、市、县(市)、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和乡(镇)审核批准后即可开展种养联合社示范运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示范社运行情况评定和监督检查,对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社运行情况的监测,适时向社会公布示范社信息,并会同农业农村、区(市)相关部门制定辖区内示范社运行情况。
(三)各省(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种养专业合作社示范运行方案、指导示范社运行的同时,应当在我省范围内组织示范社运行情况评定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示范社运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经营性信息采集、审核监测、省际合作推广、考核评价、资金管理、运转等工作,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各项信息的记录和反馈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示范社运行情况定期评估、监督检查,并及时发布示范社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示范社运行情况纳入监测评价范围,指导示范社运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种养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示范社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制相关规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代种养业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示范社建设,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示范社运行情况调度。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做好指导示范社运行情况定期评估、监督检查,及时作出示范社运行情况定期评估、监督检查的决定。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养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国种养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管理,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种养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