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个体户过户,代养殖户退出市场流通商户养殖。通过自愿退出、公开协商、盘活经营等方式,有效的推进了涉户积极性的提高,最终增加了种养户的利润。
(一)依法有偿退出农民合作社。为了达到流转土地、兴建养殖场、发展林下养殖业、发展林下经济的目的,自愿依法有偿退出农民合作社。我县先后市、县、乡组织有关单位依法为农民退出和发展农民合作社自愿提供土地、无偿进行流转,保护着农民的合法权益,走共同发展的道路。
二、转让合法的合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在省、市、县政府准入的条件下,农民将出租且转让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经营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授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经营,可以采用转让方式,转让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进行集中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与流转土地经营权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由其委托交易方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林果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农业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实物、技术、设备等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发展农业规模化社会化服务组织。
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
(四)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流转。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依法保证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必要性。引导工商资本和非农业企业通过租赁合同等方式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开展土地流转活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为规范土地流转,保障粮食、蔬菜、水产品等生产农业用种安全提供保障。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为依法合规利用土地、方便农业生产提供政策依据。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和规范依法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
(四)完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体系。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为主体,大力扶持、培育工商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强社会资本的可预期、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知识产权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经营优势,采取“租客”和社会化租赁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三权分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