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裕农种养服务部(南宁助农种养服务部)
南宁裕农种养服务部经多方了解,指出,要求支持单位上对县内小麦种子品种真实性及纯度进行鉴定,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做大做强麦种,引导广大农户利用优良资源。
意见提出,希望在小麦种子生产过程中能够对企业及种子生产商建立质量、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指导企业能够使用合法的种子生产经营方式,避免销售假冒伪劣种子,为广大农民利益着想。
建议广大农村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要到能够了解种子种性、市场经营的单位购买。如果在购买种子时感觉种子包装上有标签,千万不能购买,购买到未审定的种子也不要盲目索要种子标签,防止误引、误购。
三是小麦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小麦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在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机构备案之前应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四是种子企业人员培训。全市种子管理机构每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安排1名种子管理人员,培训1名种子企业人员。
五是对种子质量问题向种子企业提出意见。种子企业派人、技术人员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种子。
第六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审核通过或有条件的,可对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行为进行审核。对于条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范围,不再从事种子经营。
第七条 实行统一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在种子经营许可证发放前,向种子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者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者为具体代理人。
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许可证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7”年同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2”年同比、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杂交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四)种子经营期限届满后再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棉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