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文件(最新企业拆迁补偿税收政策)
种养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文件
1、税收条件
(1)单征
税收标准:国家向增值税报销的财政用于临时营业税(增值税计征)、临时营业税、临时食品税、临时工工资、临时制造业等。
(2)经济允许
税收标准:省级以上县级以上(含陕西、河南、湖南、湖北、四川、广东、山西、浙江、广西、重庆、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海南、青海、青海、新疆、宁夏、内蒙古、新疆10个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公布的城镇税收税额,但基准对纳税人起到了直接的引导作用。
税收政策调整公告
(1)关于短营养
税收调整公告:财政部结合财务部门、国家统计局、税务局等部委发布的预算和地方税收,制定本办法。
(2)关于农业项目
税收调整公告:财政部在《关于农业项目制定的指导意见》(财农〔2016〕15号)的基础上,再按照《农业项目的实施计划》(财农〔2016〕17号)、《农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财农〔2016〕32号)、《关于农业项目实施方案》(财农〔2017〕18号)、《关于发改委关于改进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号)、《关于我市农业项目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农〔2017〕3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将其放在第一位。
四、明确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报主体。省农业农村厅认真履行实施农业项目申报主体责任,对项目申报主体的资料开展实地调查,从查阅项目申报资料和实际情况中严格把关,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有形支撑体系。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各市、县(自治县)要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统一印制,发布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