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最新禁野令(特种养殖最新政策)
特种养殖最新禁野令一:猪苗不能直接上河流养殖
《通知》指出,养殖场应当建立在海拔较高的河段,而且要确保养殖场和场外应当有相当的距离,避免导致河水长时间浸泡,使得水质出现变质的情况,在投放猪苗时一定要控制好距离。
《通知》明确禁止使用污水养殖,而且必须要保持养殖场地势高爽,地势干燥,避免出现冲沟死亡、塌方逃檐等现象。并且在投放猪苗时,禁止使用生活污水、淤泥和污泥,以免影响猪的生长发育。
《通知》中也明确禁止使用过多的农药,或者有的养殖场周边设施有毒,养殖场周围禁止使用其它动物进行放牧,以免发生中毒现象。
猪场饲养员和兽医、技术人员都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饲养员、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同时也应该配合饲养员和兽医、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交流。
(二)严禁不采取养殖设施设备投入生产。
必须是配置得当、技术人员穿着、设备、操作规范的饲养人员,饲养人员不得为从事相关事业的人员、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不从事育肥猪饲料的,应当设置专门的育肥猪饲料生产设备,并对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培训,督促其开展自检自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生产。
(三)严禁随意从疫区引进种猪。
选择饲养人员时,应当严格遵守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人员、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追踪工作,不得随意从疫区引进种猪,特别禁止从疫区引种种猪。
(四)严禁从疫区从疫区引进种猪。
购买种猪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规定的防疫注射制度,使用经过有效检疫的口蹄疫、猪瘟、猪丹毒、口蹄疫等疫苗,在运输种猪时应注意保暖、消毒。
从疫区引进种猪时,应当事先做好检疫工作。
(五)强化对疫区饲养人员的管理。
加强种猪管理,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规范免疫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程序免疫。严格禁止从疫区引进种猪,发现种猪应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严格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