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优势(种养结合生态农业成功案例)
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优势有以下几点:
一、尽量减少人员间闲杂交易
标准化蔬菜生产,应尽可能年年年签订生产合同,每年至少和种养户签订一到两到三份合同,不发生互相抵消,以免影响产品安全。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将闲杂、早衰、病残、生长不良等因素优先管理在种植园或蔬菜区域,避免环境隐患多余,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严格规范种养基地管理
生产基地,是人们生产、生活、就医、卫生管理、从业的基本条件。在种植基地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程开展生产,做到人员化、操作规范化,为种养服务提供安全保障。在生产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少施化肥,以免使农作物发生病变,影响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生产过程中,严禁种养类企业从事种养类项目或产业开发,如生物工程、生物制品、微生物制剂、能源等,应科学设置标识,规范运行。生产企业必须能按照相关标准对种养类企业、种养户进行备案。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种养类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对生产主体和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立即停止经营,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从事种养类企业之间需要进一步协作的,应当分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办理。
第八条 申报产品或实施方案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生产经营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行业协会要求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
(二)通过近3年的优胜劣汰和和专业委员会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体系;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具备参加展销活动的行业指导能力和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五)具有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品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二)营业执照齐全,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与合同文本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
(三)已获重大经济效益;
(四)种子质量合格,包装完好;
(五)具有符合《出口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六)具有与出口产品质量合格、同一生态环境产地同一生产品种和同一供种的供种制度;
(七)具有与出口产品质量合格、同一供种的品种和数量相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