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白云曹关共享种养结合养殖用地要求:
一、房屋租赁
在县城办理,经村人民政府批准后,就要建设畜禽养殖小区,并办理备案手续。
二、运输车辆备案
县级以上的畜牧兽医站要根据《畜禽养殖业饲养场用地报批办法》《畜牧兽医管理办法》及畜禽养殖合同中畜禽养殖使用预案等进行备案,并报送统一格式的动物检疫部门。
三、相关部门备案
在畜牧养殖区建设畜禽养殖标准化养殖场,每个规模按每个畜禽规模填写一栏备案。
四、养殖场用地报批
对于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要求在畜牧标准化建设区的某一区域内建设一个以上的养殖场用地。
五、畜禽养殖备案
生猪养殖场可以由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管理人员组成,每个规模按照每个规模填写一栏备案。
六、档案备案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站在每个养殖场的各类信息显示中,对养殖户实施养殖档案备案,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区的生产经营档案和经营委托书可单独填报。畜禽养殖场的所有者可由养殖场、水产养殖区的管理人员组成,每个规模填写一栏备案。
七、动物疫病防疫备案
各类动物疫病防疫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开展动物疫病防疫备案,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遵循隔离饲养、环境消毒、疫苗注射、解剖、动物贮藏、运输等动物疫病防疫程序。
八、备案信息报送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站将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的要求,于今年1月25日前将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4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8号)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以外的材料及各审批环节的档案材料,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日期为每年2月5日前,备案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兽医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畜禽产品的检测报告、畜禽数量、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备案后的备案内容不应超出备案内容。对于动物防疫条件不佳的要及时变更备案,并且通知申请人和变更材料提供技术支持。
(四)申报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试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试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