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汕头市洪茂种养有限公司)
种养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种养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经营,并且不具备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其他违反申报的行为;
(三)无产品,没有足够的畜牧养殖技术知识;
(四)违反有关规定落实并在县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办理了相关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其产品的处罚。
2、申领种养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备案畜产品经营许可证
(1)一般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畜牧兽医局审批营业执照,同时所需申请的备案畜产品是必备的,但是使用方式和手续必须齐全,否则就不能申报成功。
(2)应当建立健全自查自评制度,严格执行进项检查、报检及无害化处理、屠宰检验等各环节的制度,按照规定报批、管理,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
(3)在登记时应当同时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牧兽医局审批营业执照,同时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畜牧兽医局审批营业执照时限,如果一次性不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即是被依法驳回申请审查。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应当颁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和原件进行复检,并且为期半年。
第十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的,动物检疫合格,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户动物运输、收购、分配和屠宰等相关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载明所购动物、动物产品(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保管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存放于场所卫生、隔离、运输、检疫、处理、使用、消灭等,并与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同时封闭。
第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