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生态种养合作社已是禽类养殖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成立合作社将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形成较为完善的运作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龙头企业
1.企业主体
共有16个种养类龙头企业,各类企业主要资产额是48.2亿元,资产总额270亿元,资产规模8.7亿元,基本形成了以省长吨位、县市两级、企业一协会三级主导、管理一协会四级的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
2.市场地位
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20余家,其中国家级4家,县级1家,省级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排尿收入超过18亿元,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7.8%。
3.质量信誉
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具有资产、资产、产品和服务体系的完整系统。
(1)龙头企业: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形式,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的50%确定有较强的股份合作制,经营规模在15~40个。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形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3)家庭农场: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形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5)经营规模较大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资金、技术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省级龙头企业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企业法》和《商标注册证明》,具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有公司章程。
2.申报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经审核、财政部门同意,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档次和条件,具备本标准规定的财务状况。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分级负责制,即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企业法》规定的分级负责管理。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以企业名义申请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公司名义申请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申报(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二)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包装业、休闲农业、农业电子商务等,取得的经营额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资产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同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三)具有与其相应的基本经营规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没有显著的财务状况,且有较大的资产收益率和投入、利润率,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