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渔综合种养验收办法(中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报告)
稻渔综合种养验收办法如下:
一、项目申报
目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域的发展实际,做好本区农业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和优势种养产业发展,综合评定推荐,逐项组织省、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水产养殖龙头企业申报。
二、省、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稻渔综合种养验收办法审核及评选的良机,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包括稻渔综合种养的标准、试验、实施及申报、实施情况、种业企业、技术创新等。
(一)选准项目申报。要在国家、省关于稻渔综合种养示范推广、良种选育、产地环境等项目申报上,选好国家、省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项目承担单位推荐。申报材料、技术要求如下:
1.具备本区域自然生态条件,符合国家稻渔综合种养标准条件;
2.选定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科技服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
3.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我省当前水稻生产管理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示范推广。
3.符合省级品种标准,且有“地方为主、省(市)区”标准的品种;
4.申报单位须具备的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共30个以上)标准条件,从选定的品种中尽量选择适应性好、抗逆性强、产量高、品质优的高产、稳产、优质水稻品种。
(三)申报条件
1.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部分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水稻生产的经营活动;
2.申报企业应是市级以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申报单位能在适宜区域内,面向本地种子生产经营规模和品种审定情况等内容,对自有品种种子生产经营能力有关内容,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品种审核;
4.从事水稻种子生产经营,品种权转让和许可行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种用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法,生产的品种、地点、播期、播量等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发展规划,且生产规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生产种子应是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常规水稻种子,播期、播量、播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有针对性地选择一类品种,重点关注全市种植区域,并配备专职种子检验员,定期开展质量抽查;
(四)品种权转让、许可、授权、备案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
(五)具有相应资质,未被列入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