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各种养殖大棚申请书(怎样修建养殖大棚)
修建各种养殖大棚申请书,需要满足:甲鱼池、粪池、孵化池、化台、消毒盒、孵化机、培养基、饲料箱、小型底部精养池、自动投料机、孵化器、筛网、养殖机械、自动分离机、自动监测系统、处理设备、添加剂、生物酶、水质检测设备、控制水体PH值、透明度、溶解氧、ph值、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等指标。
7、申请条件
水产种苗工厂化、规模化养殖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生产环节,需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需要从多方面申请养殖许可证。
8、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填写《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封样,待验收通过后,提出种苗生产书面申请,提交《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上报我公司;
(四)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或养殖场),由我公司审核,并附企业、地块进行公告。
(五)企业在上述公告期满后提交给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本办法。
我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申报区域、拟从事渔业种苗生产的申请、申报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于6月30日前将审查材料(含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属于初审合格的生产企业,不再受理)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或养殖场),所需材料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等制度性文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可在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程序等报中国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当在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程序等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或养殖场),所需材料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程序等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或养殖场)。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县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应当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申请人应当提交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