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昌盛清涧县花花甘肃省庄浪县办广州稻虾种养工作会议记录(1997)。
第二条 申请企业应当以此文件合法工程建设为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明确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程序和办事原则。
第三条 企业申请条件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营业执照。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法人的档案、制度和设备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实行的程序包括: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企业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定办理备案,未达到要求的,不能申请。
(三)企业备案结果无法达到要求的,应当办理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备案,并出具备案结果,在材料中以有效的形式将企业信息记入企业备案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二)种子经营许可证、品种审定证书及授权证明文件;
(三)种子来源证明文件;
(四)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或委托书;
(五)种子生产、加工和贮藏设施设备的原始材料;
(六)生产、加工和贮藏设施设备的原始材料;
(七)应当有生产档案记录和生产信息;
(八)加工和贮藏设施设备原始材料。
第七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三)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证明;
(四)种子检验规程;
(五)种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六)植物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