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孔雀种养结合社会效益

蓝孔雀种养 全启农业 2023-02-15 19:16:45 -
蓝孔雀种养结合社会效益
蓝孔雀种养结合社会效益的形成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国家为了解决繁殖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广野生动物种养结合社会发展,特别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
1、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覆盖到了农业、林业、卫生、城乡、农业、科技、卫生三类全部领域,已形成《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法》、《动物隔离法》、《动物买卖法》、《渔业法》、《湖泊法》、《沼泽法》、《鱼类管理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繁殖法》等内容,这些立法制度研究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对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经济文化的传承和利用产生深远影响。
2、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是可以实现我国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将农业发展与科学技术创新有机结合,更好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将科学应用于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工艺改进、生态修复等领域。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实施的国家《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由林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驯养繁殖的活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重点明确了野生动物经营和管理者驯养繁殖活动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产地环境、经营管理、选址、动物品种、繁殖、饲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我国野生动物经营主体三分之二以上是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未依法批准的野生动物经营经营主体进行处罚,属于非法行为。
5、在《野生动物经营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过程中,鼓励申请人配合国家林业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施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工程,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对涉及非法物种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捕杀者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有关非法物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