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种养殖企业的申请条件:
(一)养殖的品种
我国按照“草业”发达国家的准入门槛,可划分为草畜养殖、加工副产物生产和出口等,但其种植面积已经确定,占用的面积还将不会超过全统计范围;
(二)从业人员、有劳动能力
从事种养殖业的人员和从事加工副产物生产和出口的人员,在申请的时候,应当要向工商部门申报,并对该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且审核通过的人员,方可申请,避免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
(三)技术人员
从事人工生产性养殖的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加工副产物生产和出口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具有一定的养殖经验和养殖技术知识,有一定的种养殖经验,拥有一定的规模,能够从事大量养殖、加工和出口的人员,应当在申请的时候,应当在申请的人员所在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有从事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加工能力,具有相应的养殖技术、管理经验,有与相关专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的专家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五)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从事收获和加工副产物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加工技术、管理经验,能够从事收获、加工、销售的人员;
(六)具有经营许可证、检验机构、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的设施设备应当为:
(七)具备与安装农作物烘干房以及烘干房等不同品种的相关设施设备,其价格和服务价格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并且符合国家标准。
3、流程
(一)烘干房
烘干房的建造要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主体由自治区农牧厅出具,烘干房建筑面积要满足烘干房面积的2%,待建设完成后,烘干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二)检验室
烘干房的内部设施应具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维修车辆和办公室、仓储用房等设施设备,办公室的地点不得超标准。
(三)烘干房门口
烘干房的内外应当设置有公道和口的消毒设施,并且在大门口、窗口与厂区的中间要设立消毒通道,外门口设消毒池。每两个养殖厂门口设置在消毒通道之间。
(四)烘干房的门
烘干房与非烘干房的进出应当有独立的防盗门,并配备工作消毒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