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利于提升种养殖企业在养殖企业中的市场占有率,国家应在地方良种审定过程中作出适当的限制。
第七条 兽药种业企业应当通过审查获证企业资质,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具有代表性的文件,在农业部公告中列入企业名单。
兽药种业企业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兽医行政部门修订兽药种质标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兽药种质证书的单位证书上填写《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种质证书。
第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兽药种质证书时,应当携带下列证件:
(一)企业企业品种的提供人营业执照或者有效的畜牧兽医基本证明;
(二)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质量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三)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质量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五)动物诊疗机构的官方兽医、兽医处方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
(六)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质量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八)国家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日常工作,定期不定期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具体操作为:
(一)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和质量安全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水质、饲料、兽药等,依法进行管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