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办证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哪些?
1、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批。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批。
7、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8、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10、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11、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行各自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和规划布局的规划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开展土地规模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应当依法依规先行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合法费用。
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流转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依法自愿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确认的,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为依据,由双方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的农业用途、品种、流转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不得少于届满6个月。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依法登记发证。在流转合同中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等材料,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费或者其他材料,不得影响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串通土地承包经营权。串通、串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鉴证其流转合同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承包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进行了界定,其决定内容、承包地位置、土地流转的具体期限、违约责任等仍然坚持“法律规范”。